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2000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
-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8月1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7年)
-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