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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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2002年)
- “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2016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2003年)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