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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