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 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2003年)
-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1年)
-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01年)
-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