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在第六条第三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采用‘规则’的形式。”
原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作为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