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2010年)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电子账册备案、变更时,对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行归并,应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条
电子账册备案、变更时,联网企业应以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为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经海关审核确定后,在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账册备案的项号级商品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第二条
电子账册备案、变更时,受海关监管资源限制无法实现料号级商品与项号级商品一一对应、需要建立多对一归并关系的,进口料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处理;出口成品按第六条处理。
第三条
联网企业的计算机系统能够按照进口料件重要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并且经主管海关认定其进口料件可以区分主料与非主料实施监管的,主料建立一一对应关系,非主料可按第五条建立多对一归并关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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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 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3月)
-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