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以下简称“设备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铁路安全运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设备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传真、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反映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监管部门对所收到的设备投诉举报依法合规开展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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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
-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的意见(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