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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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2006年)
-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