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5年)
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编制、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
第二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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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莆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第1343(2001)号决议(2001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库、水闸、蓄滞洪区运行管理数字孪生的指导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