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200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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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2件规章的决定(2004年)
-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