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200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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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中医药局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2006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0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 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 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