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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