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一、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
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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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 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
- 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