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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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 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