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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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自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五花顶等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昌吉回族自治州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7年)
- 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