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
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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