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收缴等由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上述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金融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
(三)保险中介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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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5年)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医保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