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人民检察院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参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的人,但不包括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的人。
本规定所称“专门知识”,是指特定领域内的人员理解和掌握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认识和经验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被主管部门注销鉴定资格、撤销鉴定人登记,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资格、近三年以内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近三年以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四)以办案人员等身份参与过本案办理工作的;
(五)不宜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聘请检察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应当核实其有效身份证件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材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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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