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人民检察院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参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的人,但不包括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的人。
本规定所称“专门知识”,是指特定领域内的人员理解和掌握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认识和经验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被主管部门注销鉴定资格、撤销鉴定人登记,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资格、近三年以内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近三年以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四)以办案人员等身份参与过本案办理工作的;
(五)不宜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聘请检察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应当核实其有效身份证件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材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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