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0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二、 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由“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修改为“国际转口贸易”。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