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了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国境,规范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二)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三)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四)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五)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六)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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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二十一世纪继续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1999年)
- 关于湖北省黄石市石灰窑区更名为西塞山区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和河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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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