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确保“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及机动车、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机动车排放量之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至12月,年报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季报主要统计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地)、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并对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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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2004年)
-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医保局档案局密码局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