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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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2005年)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政府工作报告(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
-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