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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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2011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
-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 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