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维护国家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建筑物和设施等情况所作的登记,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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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2012年)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
-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1997年)
-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 关于同意四川省高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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