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维护国家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建筑物和设施等情况所作的登记,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89号(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05年)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