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禁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财务局、人事局、纠风办: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为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创造了条件。但是,有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违反国家法规和人事工作政策,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严重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给教师队伍建设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对此,必须坚决纠正,严肃查处。现就严禁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
坚决制止任何部门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或变相收取“上岗费”。各地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人事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对已收取的“上岗费”,要认真进行清理,限期尽快全部退还给教师本人,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
进一步巩固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将教职工工资发放和人事管理的权限上收到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职能,乡(镇)、村不得聘用中小学教职工。各地要切实增加教育投入,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为在编制内顺利实施教师聘任工作创造条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长寿县设立重庆市长寿区的批复(2001年)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
-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2024年)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