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 医疗补助的范围
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属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下同)。
(二)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党群机关,全国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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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八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12年)
-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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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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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