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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