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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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2018年)
-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20年)
-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2021年)
-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2008年)
- 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的意见(2009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