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国家资源,整顿国家钨品、锑品出口经营秩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实现钨、锑行业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钨品、锑品是指外经贸部《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0〕外经贸管发第649号)中附件1、2所列商品。
第二章 钨品、锑品出口
供货企业资格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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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0年)
-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