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二、 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 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有违法所得的”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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