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规范对播音员、主持人的岗位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批准成立的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专职普通话播音、主持人员(以下简称播音员、主持人)。
第三条
担任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主持人应该持有《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19年)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泥河湾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2年)
-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2010年)
- 关于确定全国“三绿工程”试点城市和企业(第一批)的通知(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