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2015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
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市〔2015〕1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本规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请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1.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2.
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略,详情请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21日
附件1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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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的通知(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 公安部关于重新统一内河《船舶户口簿》、《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通知(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