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9年)

为规范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院重大、疑难、复杂的司法救助案件。对于拟救助金额超过原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十六倍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合议庭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以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提请讨论的案件,应当由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政策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
(三)总结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向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四)讨论、决定有关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实行例会制度。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
司法救助委员会开会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
第三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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