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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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
- 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年)
-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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