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
(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
(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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