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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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1年)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
-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