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
內務部制定
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國務院批准

一、 復員建設軍人在革命戰爭中有過重大貢獻,他們復員後,將在生產戰綫上繼續發揚革命軍人的優良傳統,成爲國家各項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中的强大力量。妥善地安置復員建設軍人,使他們各得其所,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廣大人民羣衆的一項光榮的政治任務。

二、 復員建設軍人絕大部分原籍有家有業,各地人民政府特別是區、鄉人民政府必須切實負責動員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對於他們生產生活上的困難,應當認眞就地給予解决。各級幹部和人民羣衆必須尊重他們的榮譽,熱誠關懷他們的政治生活和組織生活,並主動地吸收他們參加鄉村、街道中的各種組織和工作。

三、 復員建設軍人以在原籍安置爲原則。

家在農村的:以從事農業生產爲主。家在人民政府應在自願和互利的原則下,發動和組織他們參加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組織,並教育已經組織起來的羣衆,積極吸收他們參加。對於沒有土地而又未經分得土地的,應盡可能在本鄉公地內設法調劑;如在本鄉範圍內土地無法調劑,由縣人民政府酌情轉至本縣有多餘土地的鄉安置,或者帮助他們從事其他生產。
家在城市的: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或專門技術,勞動、人事部門在分配、介紹員工的時候,應當給予優先就業的待遇;如參軍時原有一定社會職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帮助他們恢復原有職業;如參軍時原是機關、團體、工礦、企業的職工,原工作單位應當予以吸收;如介紹或恢復原來職業確有困難,應當帮助他們從事其他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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