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协商收费、计时收费的,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进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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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
-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0年)
-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99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攀枝花三线建设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2016年)
-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