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协商收费、计时收费的,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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