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0年)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证券公司因承销企业债券出现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证券公司承销中央企业债券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证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