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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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
-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200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