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201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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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
-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国家卓越工程师和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的决定(2024年)
- 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