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是指用于支持廉租住房新建、改建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从事廉租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租住房项目应已纳入政府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按规定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已与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回购协议。
(三)在贷款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四)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五)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已取得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改建廉租住房已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
(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比例。
(七)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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