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是指用于支持廉租住房新建、改建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从事廉租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租住房项目应已纳入政府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按规定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已与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回购协议。
(三)在贷款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四)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五)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已取得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改建廉租住房已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
(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比例。
(七)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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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200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2013年)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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