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指导,支持企业提高投资决策水平,规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发展和培育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咨询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具备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必须按本办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展相应业务。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对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审定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具体审查工作委托有关单位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及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本地区和本企业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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