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
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下称《意见》)要求,通过“减证”推动“简政”,“多证合一”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与此同时,各地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证照整合标准不统一、盲目追求证照整合数量、部门信息共享不顺畅,营业执照互通互认有障碍等问题。为严格落实改革要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现就做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多证合一”改革各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把握“多证合一”改革内涵,进一步明确证照整合范围
在“多证合一”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地方出现了将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已明确取消的证照事项也纳入改革范围的现象。对此,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确保改革准确落地。
(一)
在整合范围上,要严格遵循《意见》要求,只整合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类事项不予整合,确保改革依法合规、于法有据。对于相关涉企证照与营业执照由同一部门发放的,对证照事项要加大管理力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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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
-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2009年)
-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