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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