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强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促进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以下简称备案网点)规范经营,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家电下乡主管部门、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及其备案网点及相关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家电下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及违规处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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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委托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2015年)
-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2002年)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