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
第三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审核认定,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