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的体育健身权益,根据《体育法》、《政府采购法》、《产品质量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外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器材”),是指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对各地器材的配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器材的配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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