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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