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三、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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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2015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1年)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年)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