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公共服务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
(一)交通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客运轮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其他交通设施等;
(二)供排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供排水设施等;
(三)能源设施包括城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其他能源设施等;
(四)环卫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其他环卫设施等;
(五)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等;
(六)综合类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其他综合类设施等;
(七)信息通信设施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其他信息通信设施等;
(八)其他市政设施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设施、其他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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