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伊犁地区的批复(200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解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新党委字〔2001〕16号)收悉。同意撤销伊犁地区,将原伊犁地区管辖的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划归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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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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