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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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在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第三次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2009年)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