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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