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防洪和其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水利部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防洪(防凌)任务,泄洪设施具备控泄条件的大型和中型水库(含水电站,下同)。
第三条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兼顾,兴利服从防洪、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保证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协调防洪、供水、生态、调沙、发电、航运等关系,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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