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防洪和其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水利部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防洪(防凌)任务,泄洪设施具备控泄条件的大型和中型水库(含水电站,下同)。
第三条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兼顾,兴利服从防洪、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保证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协调防洪、供水、生态、调沙、发电、航运等关系,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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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 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2012年)